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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无数染血的事故,为何“拦”不住超载的大货车?

川报微信 四川日报 2020-01-30

范芮菱 王吉南 四川日报记者 任鸿


10月10日,江苏无锡高架桥发生桥面侧翻事故,致3人死亡,2人受伤,现场视频惨烈,令人唏嘘。


据10月11日凌晨,无锡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消息,经初步分析,上跨桥侧翻系运输车辆超载所致。


无锡高架桥侧翻事故救援现场 图片来源:新华社


先前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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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已不是超载大货车第一次“夺人性命”。据2016年全国人大道路交通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显示,2006年至2015年,在货车肇事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中,因超限超载引发的约占60%。有专家曾形象地将超载车辆比喻为“掠夺性命的武器,道路设施的天敌”。


事实上,治理货车超载已是老生常谈的话题,但超载大货车这样的“马路杀手”却长期以“行业潜规则”的形态存在。这背后原因何在?如何才能“堵住”超载货车的“去路”?


一条条鲜活人命也难堵住超载之路


近年来,我国发生的一系列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大多与货车超限超载运输有关。


2019年9月22日,一辆装载沙石的自卸低速货车途径湖南省湘潭市花石镇日华街时失控,酿成了10人死亡,16人受伤的惨剧。经调查发现,事故系货车严重超载,车辆经过急转弯长下坡路段时突然刹车失灵所致。


2013年冬天,发生在成自泸高速的惨烈事故也让很多四川人记忆犹新——一辆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罐式挂车在成自泸高速公路失控,追尾前方排行等待的18辆轿车,造成连环相撞,导致8人死亡,26人受伤。事后调查发现,肇事车辆准载28.68吨,而实载货物竟然重达74.08吨。


2013年成自泸高速事故现场 图片来源:华西都市报


与无锡高架桥“侧翻”事故相似,2012年8月,黑龙江哈尔滨市发生的高架桥匝道 “侧滑”事故,正是因4辆货车驶入高架桥时在上行匝道集中靠右行驶,造成上行匝道向右倾覆。事后调查发现,4辆车均存在超载的问题,超载总量竟达到了近300吨。一名事故目击者,出租车司机谈起当时的场景时,说到眼看着大桥坍塌,就像电影里的慢镜头一样。


哈尔滨高架桥匝道 “侧滑”事故 图片来源:人民日报


一起起血染的惨烈事故,一条条鲜活的人命,为何堵不住货车司机“前赴后继”的超载之路?


“你去工地看一看,目前多数运渣车都是装得不能再装了才上路!”


“运渣车行业是按照车次算钱。超载伤车子,还会刹不住车,若有利润空间,司机和车主根本不愿意超载,希望超载的是中间人!”


“你的车不超载拉30吨,他的车超载可以拉40吨,如果你是货主,你会选谁?”


这是此前四川日报记者调查采访中,运渣车车主们向记者透露的信息。对于货主来说,货主们选择拉货多的卡车可以将利益达到最大化,有时候司机一旦拒绝发货人超载,发货人就会转而选择愿意超载上路的其他司机。


成都交警严查运渣车违法行为。 四川日报资料图


物流行业竞争激烈,再加上过路费、人工费、油费等货运成本等影响,超载能够获得更多的收益。


2017年,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局长吴德金在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时曾介绍,我国货运市场开放较早,由于宏观调控还不完善,造成供求失调,车多货少,过剩运力拥挤在有限的货运市场空间,导致运价降低,而运价下滑又刺激了车辆超限超载,靠超限超载来弥补损失,从而形成越超限超载运价越低,运价越低越超限超载的恶性循环。甚至在一定时期内,由于公路运价过低,使原先由铁路或水路运输的货物也转而通过公路运输,加剧内部竞争,扰乱了运输市场秩序。


超载真的治不了吗?


我国很早就开始治理超限超载,从有关部委的单独“治超”到多部委联合行动,出台了多个强硬举措。


比如,2016年《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交通、公安部门提出“一超四罚”,即对司机、货主、运输企业、货运场所经营者都要处罚。


今年8月19日,多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运输车超长违法运输行为治理的通知》明确,今后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运输车,将被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成都交警严查运渣车违法行为。 四川日报资料图


严防超载货车给道路设施带来威胁,不少部门也出台了措施。例如,成都市二环高架路全天禁止载货汽车、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等车辆通行。而雅西高速公路部分路段也明确禁止了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车辆、车货总高度从地面起超过4米(集装箱车超过4.2米)的车辆、车货总长超过18米的车辆、车货总宽超过2.5米的车辆通行。


强硬措施有,整治力度也不小,相关事故仍然不断,超载真的治不了吗?对此,有业内人士建议,“像治理醉驾一样治理货车超载”


醉驾入刑之后,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入刑,规定为危险驾驶罪,但未明确将货车严重超载列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形式。


2016年,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曾建议加快研究推进将货车严重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列入危险驾驶罪,提高违法成本。


2017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时任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厅长的张琼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曾建议,修改立法,将货运车辆严重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情形。


大货车行驶在隧道中。来源:澎湃新闻


对此,四川省律协刑事辩护协会会长袁志表示,虽然严重超载、超限行为对公共安全存在很大的危险,但是否如同醉驾一样纳入危险驾驶的范围,作为刑事犯罪处理还是值得商榷。他认为,提高违法成本是一方面,但要真正治理货车超载这样的行业乱象,还需从根源上去探寻方法,找到货车超载现象普遍背后的“痛点”,“不能一有问题,就想到用犯罪化来处理”。


袁志同时认为,对于一些因严重超载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案件,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确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仍旧不管不顾,持放任态度,从而导致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可以考虑以“以其他方法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来定罪量刑,给这些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置不特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而不顾的人更为严厉的惩罚,更具威慑性。


类似的案例在四川也有。


2010年,一辆超载约3倍的改装货车发生车祸,致6人死亡,4人重伤,7车不同程度受损。大英县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司机提起公诉。承办检察官表示,对司机的起诉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适用意见。


今年年初,一起故意在雅西高速逆行的案件在雅安市石棉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余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据介绍,该案是四川省首例因“高速路上逆行”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的案件。



货车超载怎么管?

我们需要更多科学的治理、

更加严格的措施,

不能再让悲剧一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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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文婷

责编:张运骄

审核:方小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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